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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治疗颈椎病,一男子到足疗店接受按摩。未料,非但没有治好病,反而使病情加重致六级伤残。该男子一气之下向按摩师和足疗店主索赔。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一审判令被告店主担责三成,赔偿男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万余元。
中年女子古某在本市河西区无照经营一家足疗店,按摩师林某在该足疗店从事按摩工作。据市民杜某称,该足疗店在其橱窗显眼位置以广告形式大肆宣传其按摩治疗颈椎病的疗效,所以他于2009年3月5日20时许来到该家足疗店,在林某为其按摩治疗颈椎病的过程中,杜某忽然感觉手、腿无力,浑身瘫软,其妻子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叫来救护车将杜某送医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杜某颈椎损伤、脊髓型颈椎病、脑梗死。此后,杜某辗转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共发生医疗费3.8万余元。杜某认为,林某及古某违法行医,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由此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8万余元。
诉讼中,经杜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部门对杜某的伤病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杜某在接受被告的按摩后使原有疾病(颈椎病)加重并行手术治疗,与接受按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司法鉴定部门对杜某的伤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杜某因颈椎损伤、颈椎病,已构成六级伤残。
对于杜某的诉求,被告古某和林某均不认可,二人辩称,从医院的病历得知原告治疗的是其原有的疾病,与按摩无关。而且做鉴定时没有通知二被告参与,所以对此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林某受被告古某雇用从事按摩工作,其在为原告杜某进行按摩过程中,原告身感不适,遂与二被告发生纠纷。根据鉴定结论,被告林某的按摩行为造成原告原有颈椎病病情加重,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为30%;原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为70%。原告原有疾病(颈椎病)加重并行手术治疗虽系被告林某的按摩行为所致,但林某系受被告古某雇用,因此古某应依法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