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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开发区的田女士和前夫李先生的儿子迎来10岁生日,因为生活相对富裕,夫妻俩合计着买套房子给儿子当生日礼物。有了计划之后,夫妻俩果然在短期内以儿子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而且房产证上也确实署的是儿子的名字。田女士说,当初买房时两人感情非常稳定,购房资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好景不长,田女士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走过漫漫13年风雨路的夫妻最终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儿子跟随母亲田女士生活。离婚后的李先生生活出现些许不顺,并在大约一个月前频频联系田女士,不仅嘘寒问暖,甚至径自倾诉起来,就在田女士误以为即将旧情复燃时,李先生竟然提出当初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买的一套房屋,离婚之后也应该纳入分割财产部分,并要求田女士补给自己房屋购价的一半,或者将房屋交由他处理,然后他分给田女士一半资金。“本来就是买给儿子的礼物,怎么能因为缺钱就来打房子的主意?”
律师说法: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表示,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该《意见》第129条还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该房产所有人为李先生的儿子,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而《民法通则》第18条还有如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孩子名下的房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记者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