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讯 上周末,塘沽的王先生遇到了件烦心事,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爱车被划了3道深深的划痕,修车前后花了上千元,当他找到停车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王先生说,前两天他买了辆某德国品牌的汽车,因为觉得4S店上保险太贵所以还没来得及上保险,上周六他开着新车带女朋友去塘沽某剧院看电影,将车停进了剧场外的收费停车场。出来后,王先生发现车的后门被人划花了3道。“前后补漆,花了1000多块钱。”王先生随后找到停车场管理员索赔,对方却说他们没有责任,不会赔偿他的损失。
记者当日驾车来到了该剧场外测试,进入停车场交钱后收费员直接就说,“在我们这停车管停不管看,出现问题概不负责。”经过一下午的走访调查,记者发现塘沽的收费停车场内大多数停车管理员都说他们只提供场地停车不负责汽车看护,有的停车场甚至还树立起了一块写有这种规定的警示牌,仿佛成了一种具有了法律效力的停车合同。(见习记者吴征)
律师说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的刘新伟律师。刘律师认为,王先生付费的这家停车场管理员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车主支付了停车场停车费以后,管理员在停车期间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看管的义务,双方协商交费后停车场除了对汽车有保管的责任,同时也必须要履行看护车辆的义务,由于看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应由看管人来承担。
至于车辆管理员提前说明不负责甚至立警示牌告知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免责声明,由于车辆看管不当造成损失赔偿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合同法》上对免责条件的认定,所以停车场提前声明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