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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遛弯时为躲避一只突然出现的中型犬,摔倒致骨折。事发后,男子要求携“肇事犬”外出的一对父子赔偿损失,而这对父子以该犬只是其喂养的流浪犬为由拒赔,双方遂成讼。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父子是该犬的实际管理者,一审判令二人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余元。
据市民赵某诉称,2010年5月28日20时许,他出门遛弯经过河东区一居民楼的楼门口时,突然,一只黄白色短毛中型犬向他扑来,赵某向后一躲摔倒在地。后赵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该犬予以收缴。事发后,赵某自行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桡骨骨折、肘部外伤”,截至2010年6月29日,赵某支付医疗费用1000余元,且仍在治疗中。为挽回损失,赵某起诉要求狗主人齐某父子赔偿医疗费。
成讼后,被告齐某父子是否为“肇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成为争议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询问笔录,根据笔录记载,“肇事犬”是齐某家喂养的一条流浪狗,已喂养了一年多的时间。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被告是否为涉诉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被告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时,虽称涉诉犬为流浪犬,但其表示该犬已在其家饲养一年之久。对于流浪犬应将其送至相关部门处理,不应自行喂养。而二被告在家中对涉诉犬进行喂养,可以认定二被告是该犬的实际管理者。虽然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因动物具有危险性,原告因躲避该犬受伤应当涵括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之内,故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所发生的医药费二被告应予赔偿。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