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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31岁的男子在海外工作时意外触电身亡,剩下妻子独立抚养孩子。当母女俩所居的房屋面临拆迁时,拥有产权的婆婆在要求儿媳腾房遭到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
岳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王某的母亲吴某将自己名下位于河东区万新北小区的一套住房让与二人居住。三年后,夫妻俩生下一女。1998年10月,王某被其单位外派到新加坡三达船务管理私人有限公司所属的BOKOM轮上担任二管轮,转年的6月12日在该轮上不幸触电身亡,年仅31岁。事故后,由北爱尔兰船东互联保协会给付赔偿金111000新加坡元,三达船务管理私人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死后遗体、保存、火化费1500美元作为了结。为继承遗产,当时岳某已经与吴某对簿公堂,法庭最终将王某的死亡赔偿金、生前工资等在王某父母和妻女之间进行了划分。其中岳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住房内的财产归岳某与其女儿所有;王某在船上的遗物归吴某和其老伴所有。之后,岳某一直在那套房中和女儿一起居住,1998年后下岗至今,也没有再婚。
2010年1月,该房屋一带被确定拆迁,有关部门制定好“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确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经过评估,该房屋总价为21万余元。此时,作为屋主的吴某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在被拒绝后将儿媳告上法庭。吴某在法庭上表示,岳某已经继承了王某总共约38万元的遗产,具备了购买房产的条件。另外,王某死亡后,岳某曾口头承诺7天之内搬出涉诉房屋,但最后并没有进行。吴某如今年近七旬,自己名下只有涉诉房屋这一套房产,且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庭判决要回自己的房产。
在进行详细调查和审理后,两审法庭均认为,虽然根据“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吴某对诉争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岳某与王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内。现在王某已经死亡,吴某应体谅岳某无固定工作,无其他住房,无经济条件租房、购房及独立抚养子女的难处,据此驳回了吴某的上诉请求。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