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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争回自己的婚房,日前,本市一名男青年将年近80岁的祖母告上法庭。该男子以祖母居住的房屋是其依法继承的父亲遗产为由,要求祖母腾房。祖母却拿出一份协议,证明其对此房享有使用权。河东区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男青年的诉求。
原告张某今年28岁,其诉状中称,他的父亲于1997年过世,去世时留下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私产房屋。张某根据父亲的遗嘱继承该住房并于2008年3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更名。张某母亲自丈夫过世后便搬到河北区居住,因其眼睛有残疾,张某为了方便照顾便随母亲一同住在河北区。张某提出,由于祖母的其他子女不愿意让老人随他们生活,所以祖母一直住在张某名下的这套房屋中。现张某因结婚需要,计划把该房装修成婚房,所以多次恳求祖母能够腾房搬到其他子女家居住,甚至提出可以为祖母另行租房,但祖母均不同意。张某认为,父亲去世时祖母及其亲属曾经向张某承诺,在张某用房时祖母马上腾房,如今却未能做到,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祖母搬出上述房屋,将该房屋交还。
张某的祖母吴老太在诉讼中辩称,诉争房屋是平房拆迁后分得的,而此前的平房是张某的爷爷即其丈夫的产权。办理拆迁协议时,她同意将该房给张某的父亲,但说好她与丈夫二人享有使用权,如需改变住房,必须经其夫妻同意。变更产权人的时候,张某的父亲和爷爷到河东公证处作了公证,据此不同意张某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1996年4月,张某的父亲与吴老太夫妇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诉争之房由张某之父享有产权,吴老太夫妇二人享有使用权。庭审中,张某虽对协议书上父亲的签名不予认可,但经法院明示后,张某不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因此,对张某的此项陈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然系诉争之房的所有权人,但由于原告之父与被告等人达成协议,认可被告享有使用权,因此,原告在继承取得该房所有权后,不影响被告继续享有使用该房的权利。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约定,不予支持。(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琪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