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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母子俩的房屋坐落一个院落中且使用一个门牌号,后儿子逼母亲搬离房屋,并私自将整体院落出售他人。母亲为争回自己的房子只好将购房者告上法庭。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方在购房时并未全面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不属于善意取得,由此判令被告购房者将所购院落中属于原告的两间房返还原告。
年过八旬的东丽区村民徐大娘诉称,她在村里拥有一处房产且登记在其名下,包括正房、偏房各一间。后六子高某将徐大娘从上述房产中赶出,致使她被迫在一临建暂时居住。徐大娘欲回到上述房屋时,发现同村村民赵某居住在此,徐大娘多次要求赵某搬离均遭到拒绝,为此将其告上法庭。
对此,赵某觉得自己也很委屈,她提出,她是以36万元的价款从徐大娘的六子高某处购得这个院落,该房系高某所有,不清楚徐大娘是否有份额,自己系善意取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院落中原有正房两间,总计占用宅基地近114平方米,登记在高某名下,其东邻登记为原告徐大娘,有正房一间。上述三间房屋为连房建筑,没有院墙隔离。后徐大娘及高某在未办理建筑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各自在与正房相对应处加盖了南房,仍为连房建筑,没有院墙隔离,但各有独立的出入门户。上述整体院落统一使用一个门牌号码,徐大娘使用该院落中东面正房及相对的南房各一间。后高某迫使徐大娘搬离该房。2010年3月23日,高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月26日,赵某将36万元全部给付高某,搬入该房居住,占有使用正房及南房各三间及整体院落。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利要求无权占有不动产的人返还不动产,有权追回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原告系诉争之房的所有权人,其子高某在无权处分该房屋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转交给被告,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作为诉争之房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诉争房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购买的是整体院落,并不知晓有原告份额因而系善意取得,法院不予认可。因为首先,被告与高某签订购房合同时既未要求高某提供相关权属证明,也未对该房屋的权属状况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并未全面了解诉争房屋的权属状况;其次,被告与高某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上述房屋同时也标明了面积为114平方米,该面积的标注与高某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面积相符,故被告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