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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1年2月25日腾讯网报道:一个14岁的初二女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和学校的老师发生性关系。在家属报案到当地派出所后,派出所以“年满14周岁,且属于自愿”拒绝以“强奸罪”进行立案。
女孩的父亲不服,在无奈之下求助于网络,希望通过发帖的方法,呼吁公安机关严惩教师中的败类,还女儿一个公道。
沅陵县公安局就此事跟帖回应,称经查实,姚某和李沅沅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立案。沅陵县公安局表示,姚某和李沅沅发生性关系存在欺骗行为,但欺诈属于民事行为,可申请民事赔偿。如李父要去法院起诉姚某,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但姚某的行为肯定是违纪,应由沅陵县教育局纪委查处。
看过了相关的报道之后,笔者深深地为我们的社会感到无比的悲哀。
一个人民教师与一个年仅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竟然说不违法只违纪,看来他们真不懂我们的法律法规!
人民教师在我们眼中是教书育人,培养祖国未来。一个教师能作出如此低极下三烂的事件,谁不愤怒?
真不明白公安机关为何会说一个人民教师与一位年仅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不是违法而是违纪?还说经核实后,这位14周岁的女学生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这样的结果你信吗?我反正是不信。14岁的学生正处在天真烂漫的年龄段,会有那样的想法吗?会去主动找一个年龄较大的教师主动要求献身吗?真的会是自愿的吗?
14岁的学生,相信其思想还是比较单纯的,毕竟还没有过多的接触社会,还不至于有那种思想,如果不是这位教师强迫,相信其肯定不会就范。公安说女生是自愿?哼,真正换作你的女儿,你还会那样认为吗?
我真是无比的气愤,人民教师强奸女学生说是女孩自愿,教师只是违纪不属违法。那么我不禁要试问:嫖客与小姐也是自愿,其社会危害并没有人民教师猥亵女学生影响大,为何社会还设卖淫嫖娼罪名?同是自愿,为何有的违法有的不违法?请给个合理解释吧!如果这名教师不违法,那法律岂不是支持教师猥亵学生?
教师的身份是特殊的,特殊群体就应特殊对待。如果我们的法律在对待这件事上,真的以14周岁与自愿不自愿为衡量定罪标准,那么法律真的就没有其实际意义了。如果此事不严惩,那么日后,人民教师猥亵学生的现象一定还会不断的发生并会更加严重。只有严惩涉案人员,才能有效遏止他人,杜绝此类现象的继续发生。我期待着当地公安部门给受害女学生及其家属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人民满意,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文/冯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