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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司机倒车时将一名男子撞成截瘫,经鉴定该男子构成一级伤残。事后伤者将司机的雇主告上法庭。由于雇主自愿承担全部责任,西青区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了雇主的请求。不过,法院在判令雇主赔偿伤者损失的同时,还判令其赔偿伤者“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情回放 男子被撞致伤残索赔儿子生活费
外地男子郭某受雇于男子董某,为其开车。事发当日13时30分许,郭某驾驶着董某的重型货车,在津淄公路某仓储中心院内倒车时,该车后部撞到了雇主的同乡刘某,造成该男子受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伤男子刘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12爆裂骨折伴截瘫”,“腰1左横突骨折”、“背部皮擦伤”等。2010年7月,刘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事发后,刘某与郭某在交管部门达成协议:由郭某凭票支付刘某医疗费。但郭某实际未赔偿刘某的医疗费。而董某表示愿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某将董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又增加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董某表示:对交通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刘某多说的被抚养人,是他年幼的儿子。
法院审理 雇主担全责被撞男子儿子获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倒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交管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董某作为郭某的雇主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提供了相应票据,被告也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无异议,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的年龄,抚养人人数等情况,法院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3.9元万余元。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法院支持原告主张。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万余元,其中包括3.9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抚养人涵盖范围
律师任秀福表示,本案中,郭某作为董某的雇员,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属于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薛涛表示,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抚养的人抚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的费用”。经司法鉴定,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力,或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无劳动收入的父母及其他由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