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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获悉,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及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的若干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共有产权问题
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下同)的单套住房,可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2011年3月1日以后购买住房的共有产权人,按拥有1套住房计入共有产权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关于拆迁安置购买住房问题
《通知》实施后,因拆迁安置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按原规定办理相关的备案和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拆迁安置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三、关于司法裁定住房问题
《通知》实施后,因司法裁定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司法裁定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四、关于继承、遗赠住房问题
《通知》实施后,因继承、受遗赠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公证的继承、遗赠文书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继承、遗赠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记者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