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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贯彻落实本市《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中出现的如3月1日前已签订住房合同取得共有产权的住房是否计入家庭住房套数,房子拆迁需要购房,如何认定住房套数等问题,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发文,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关键词一
共有产权
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下同)的单套住房,可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2011年3月1日以后购买住房的共有产权人,按拥有1套住房计入共有产权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关键词二
拆迁安置购房
《通知》实施后,因拆迁安置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按原规定办理相关的备案和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拆迁安置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关键词三
司法裁定住房
《通知》实施后,因司法裁定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司法裁定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关键词四
继承、遗赠住房
《通知》实施后,因继承、受遗赠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可凭公证的继承、遗赠文书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继承、遗赠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