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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新概念网吧因其广告牌坠落造成案外人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赔付公众责任保险。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公众责任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2007年,河西区新概念网吧向“太平洋”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为10万元。2008年10月23日中午,两市民在环湖中路的某酒楼用餐时,楼旁新概念网吧设立的广告牌突然倒塌,将二人停放在酒楼院内及院外便道上的本田雅阁轿车和宝马轿车砸坏。经诉讼,新概念网吧共支付二人修车费、租车费75584元及诉讼费用4007元。随后,新概念网吧起诉“太平洋”,要求该公司按照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赔偿款75584元及诉讼费用4007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新概念网吧的诉求,“太平洋”不服,又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平洋”承保的险种为公众责任险,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新概念网吧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单载明,新概念网吧的营业性质为“娱乐服务业(室内娱乐)”,而新概念网吧设立的广告牌在室外便道边上,已超出正常的室内经营业务范围;且广告牌的设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装的安全性、合法性亦被质疑。审理中,新概念网吧主张广告牌设立于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太平洋”应当知道广告牌存在的事实,但“太平洋”却对此予以否认。
综上,法院认定,因广告牌倾倒造成的案外人财产损失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范围,“太平洋”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