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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婚前与妻子合资买房,为省下房屋过户手续费,买房当时并未过户。谁知离婚时才发现妻子已偷偷将房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丈夫与妻子再次对簿公堂。
2005年年初,小赵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丽,两人很快相恋,并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年底,二人合资购买了本市体院北一套两居室作为新房。这套房屋当时的价格是50万元,小赵出资20万元,小丽出资30万元。由于购买的是二手房,为了少付房屋过户手续费,买房当时没有过户,两人商量决定房屋算两家合买,以后房屋过户,产权人写两个人的名字。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2008年年底,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小丽提出离婚。2009年3月,小赵经多方努力,仍无法挽回自己的婚姻,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丽离婚。在离婚案审理中,小赵才得知两人居住的房屋在2009年2月已由小丽办完过户手续,且登记在了小丽的名下。小赵觉得小丽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于是再次与小丽走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小赵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凭条和存款凭条各两张,证明在2005年年底其与小丽一起到银行取了自己账户上的20万元作为房款,因此自己享有房屋2/5的所有权。小赵申请法院调取了2005年年底购房时的协议书,证明这套房屋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同时,小赵还申请法院调取了2009年3月小丽与原房主重新签订的协议,证明小丽为了离婚多分房强行过户的行为。
法庭上,小丽辩称,房屋是自己购买,与小赵没有任何关系。小丽认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法院不判决房屋归属权,小赵在3月份提起离婚,房屋在2月份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且2008年年底二人已经发生矛盾,因此也就不可能再办理房屋产权证。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在与小丽结婚前,为购买二人所需婚房出资20万元,并实际使用房屋用于婚后居住,因此小赵有权按照其出资份额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在庭审中,小丽对与房屋原所有人约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在2005年年底的事实,购买该房屋用于与小赵婚后居住且二人婚后确实居住在此房内的事实,以及小赵曾经购买房屋支付20万元的事实均不予承认,但是其所陈述的事实情况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法院所采信的证据不符,因此小丽的事实陈述法院无法采信,由此判定小赵享有房屋2/5的所有权。 (通讯员徐德利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