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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13日电(记者曹志恒)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审议了《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条例规定职工工资由企业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如果企业拒绝职工集体工资要求将被处罚。
这项草案重点规定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和原则、协商代表产生方法、协商内容和程序、发生争议的处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
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有关事项。
草案同时规定,企业利润增长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上年度经营困难且没有盈利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协商适度下调工资水平。
此外,企业违反条例规定具有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所需情况和信息资料的;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工资协议,企业拒绝的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副主席李铁成表示,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