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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塘沽的马某承包了开发西区某绿化工程,他雇用黄某作为铲车司机,并从黄某处租用了3架小挖掘机。可是,直到工程结束后马某也没有将工钱和租金支付给黄某。2010年的正月十五,马某在外地不幸遭遇车祸去世。眼看讨债无门的黄某把马某的第二任妻子李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小姐承担马某生前的债务。面对着这位毫不相识的“债主”,李小姐表示马某欠债的时候,自己还未与其结婚,所以不该承担马某的个人债务。
庭审现场:上周五,滨海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法庭上,原告黄某拿出了一张“工作确认书”,上面明确了黄某在马某的绿化工程中工作了1127个小时且工钱尚未被支付。
原告黄某:“我的活已经给他干完了,可是钱一直没给我,这白纸黑字就是我的证据,你得给我钱。”
被告李小姐:“这个书面证明的日期是2009年5月,我与马某结婚是在2009年10月,这个有结婚证可以作证。他欠你钱的时候我还没和他结婚呢,你要钱也得找他原来的媳妇跟儿子要去。”
原告黄某:“我曾经找过马某的第一任妻子,但是对方说马某欠债前她就已经与马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她拒不支付。而且据我所知,李小姐继承了马某的全部遗产,所以李小姐理应承担马某生前所欠债务。”
被告李小姐:“我现在住在娘家的小平房里,并没有继承马某的遗产。”
最后,双方都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
律师说法:对于本案,滨海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表示,根据马某两任妻子所提供的她们在民政部门与马某办理离婚登记、结婚登记的时间可以确定,马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马某两段婚间的空当。据此,马某的第一任妻子与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关。
杨律师说,本案中马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配偶李小姐及其儿子和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对死者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黄某可以依法向被告李小姐追讨债务。对于被告李小姐没有继承遗产的说法,原告黄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马某遗产继承的事实情况或通过申请调查马某生前银行账户、房产登记、工商注册等来查询马某的财产状况,来确定马某的财产继承人以追讨债务。(见习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