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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发放三种补贴”是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称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称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称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第一部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什么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答:我市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调整为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照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与其应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一)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二)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三)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四)将市内六区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中上年年收入低于3.7(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五)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审核程序及人口、住房面积和收入认定方法有何规定?
答:(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审核程序仍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核准、缴款或上交住房等操作程序执行。
(二)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认定方法以及配租标准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同。
四、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答:(一)申请租赁。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公告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配租标准(一室/二室)和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达成意向。持有资格证明和《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与经营单位达成配租意向后,经营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申请家庭配租意向说明》(以下简称“意向说明”)。
(三)复核资格。申请人持《意向说明》到区(县)房管局进行资格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实物配租补贴资格。
(四)缴款、签订代管协议。各区(县)房管局向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发出《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存储通知书》或《签订原住房代管协议通知书》。将原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时,应将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交区(县)房管局。
(五)发放《摇号通知单》。对在规定时间内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家庭、与区(县)房管局签订房屋代管协议的家庭及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各区(县)房管局在其《意向说明》右上角上加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章。
申请人持已加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章的《意向说明》到公共租赁房经营单位领取《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
(六)摇号选房。经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摇号、选房规则选房,并向已选定住房的家庭开具《选房确认单》。
(七)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申请家庭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资格证明和《选房确认单》,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租赁合同》(乙类),办理入住手续。上交原住房的家庭,还须携带代管房屋单位出具的原住房上交凭证。
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行负担多少租金?
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应负担的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与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六、哪些情况下,停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答:(一)承租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规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
(二)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购买住房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住房准入条件的;
(三)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
七、哪些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
答:(一)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后,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合同自动解除。
(二)承租家庭连续或累计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的,合同自动解除。
(三)承租家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并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二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三是无正当理由,将承租住房空置6个月的;四是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五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六是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七是其他应解除租赁合同情形的。
八、在退出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过渡期满后,收入超过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停发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并通知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该家庭可退出租赁住房或按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续租。
(三)对退出租赁住房的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其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退还给承租人,或由房屋代管单位按照《房屋代管协议》将承租家庭上交的住房退还给承租人。承租家庭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应在退出租赁住房时,一并补齐。拒不补缴的,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租,是否缴存租赁保证金?
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