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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3月16日电(记者顾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就一起消费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确认消费者在因遭遇欺诈而主张双倍赔偿时,不仅可附带要求商家承担合理的维权成本,而且无须向商家退还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高承2009年8月在无锡松露化妆品公司购买了1025元进口化妆品。经向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查询,高承得知该公司并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其经营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高承认为自己遭遇欺诈,要求双倍赔偿,却被该化妆品公司拒绝,理由是只有先退还化妆品才能得到退款。高承不得不提起诉讼,并附带要求被告承担自己为维权花费的交通费460元、邮递费140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化妆品公司违反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未经许可销售进口化妆品,确已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向有欺诈行为的商家要求双倍赔偿,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并不以消费者退还所购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为前提。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原告消费者高承为行使法定权利,确实投入了成本,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因此,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化妆品公司按购物款1025元的双倍,赔偿原告高承2050元,并承担原告高承为行使权利所发生的费用损失500元及诉讼费50元。
一审结束后,被告化妆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