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日报》报道,“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3月15日上午,厚街镇召开打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会上厚街镇委书记黎惠勤表示,对于发现黑恶势力不报不打者将追究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
这条新闻充分透露出了相关机构对于打黑的决心。也就是说,相关机构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这是一方百姓之福。但笔者不能赞同的是,对于打黑的量化。因为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这样的做法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由于量化目标的压力,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极有可能发生异化。起码存在以下两种异化:第一,如果派出所的辖区有4个涉黑团伙,但是因为有量化的目标存在,派出所就就有可能今年打掉1到2个,剩下的留到明年,否则明年就面临完不成指标的问题。第二,为了完成量化目标,派出所就极有可能想一些“歪招”,比如说,人为地制造出一些涉黑团伙。
从以往的执法实践来看,这两种异化都曾变为现实。当年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就是一例明证。所以,笔者的建议是,一定要考虑到异化的风险,放弃量化的考核机制。打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具体分析,否则打黑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是出现负面效果。(沈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