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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的沐川县村民张某系同村女孩唐某某的“干老爷”。不曾想, 2008年的一天,丧尽天良的张某兽性大发,与年仅11岁的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其后的2年多时间里,又多次与“干孙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唐某某怀孕。3月17日,记者获悉,恶有恶报,张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据悉,2008年以来,张某在明知唐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以帮助唐某某割牛草、给付钱物引诱等手段,在其住宅内、附近林地内和林中小路上多次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唐怀孕。2010年8月19日,唐某某在沐川县某医院引产一胎儿。经鉴定:张某为唐某某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3月16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特殊”的强奸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受害人唐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数次对其实施奸淫致受害人怀孕并引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