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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3月19日电:记者从天津市地税局获悉,2011年度本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标准将有所调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本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7540元,3倍为112620元。按照规定,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即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1262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记者金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