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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法律在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全社会都要一体遵循,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改革发展实践是在变革原有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社会活动,具有变动的特征。立法工作要适应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关系,把握以下原则:对实践经验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补充完善,使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通过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我国立法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从实际出发,将继承法制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立法既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又融合世界文明。我国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民间纠纷调解以及其他方面的调解制度,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如证券制度、反垄断制度等,则是在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的补充完善。继承而不守旧、借鉴而不照搬,根据国情和实际对传统法制文化和外来法律制度加以改造和创新,大大加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提供了有力保障。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法制建设要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的宝贵经验,适应形势新变化,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