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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将于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该司法解释注重体现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特点,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名负责人说,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还增加了关于回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回避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回避是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为了在赔偿程序中进一步体现程序公正,体现司法公开和透明,本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审判人员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赔偿数额可协商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难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对于双方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的,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进行质证,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赔偿请求人搜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规定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