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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3月22日电(记者夏冠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届时,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停留期限最长可达到183天。
该《办法》规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境外游艇进境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时间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另外,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天。
“延长停留时间将能满足不少游客的度假需要。”海口海关副关长陈智锋说。
陈智锋向记者透露,该《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为海南省制定的进出境游艇监管办法,是根据国家赋予海南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对游艇管理“研究完善”和“先行先试”的政策而制定的,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境外期间监管、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海南是中国最南端的岛屿省份,海水质量、洋流特点、岛屿数量、季风条件、生物种类等方面为发展游艇观光、水上娱乐、游艇竞技提供了世界一流的条件,对全世界游艇爱好者及游艇主都颇具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