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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8日电:《天津市公园条例》规定,擅自在公园内办展览、搞演出,且逾期不复原或补救的,处最高30000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举办相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