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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利汽车、帕萨特轿车、昌河汽车(从左至右)
天津北方网讯:三辆并排停放的汽车,在一场火灾中不是烧毁就是受损。确定起火源头,决定着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近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其中一辆帕萨特轿车是自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案情回放 三车同烧毁 帕萨特生产销售商都被诉
2008年10月的一天,东丽区一家俱乐部花28.8万元,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同年12月的一天下午5时,这辆汽车在东丽区某单位东侧烧毁。帕萨特轿车西面一辆夏利汽车被烧毁,东侧一辆昌河汽车的漆面、玻璃和轮胎也有不同程度损坏。接报警后,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俱乐部方面认为,该车着火系质量问题引起的,因此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庭。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二被告作为生产和销售者,所售商品应符合质量标准,并保证购买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其因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应交通费和鉴定费。
法庭辩论 生产商称车没毛病 销售商认为夏利是火源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人员表示,原告主张帕萨特轿车首先起火的证据不足,也不能证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即使火灾是因帕萨特轿车起火所致,他们也不应对汽车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蔽瑕疵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生产厂家人员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帕萨特轿车因质量问题自燃的证据。
原告主张,火灾是帕萨特轿车“电热作用导致电器线路熔断,引发的火灾”。而被告销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该起火灾原因不明,不能排除人为造成的可能性。在该火灾中,夏利汽车全烧毁,昌河汽车只是轻微损坏。结合刮西风的天气情况,如果帕萨特轿车先起火,应是昌河汽车烧毁得更严重。他们认为,夏利汽车是起火源。
法院审理 根据优势证据 确定汽车自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的起火原因。从车辆摆位、风力、风向方面综合分析,事发时虽然吹的是西风,但风力仅为一级,因此并不能推定系夏利汽车先行燃烧。二被告主张火灾系夏利汽车先行自燃,后引燃帕萨特轿车,未有证据加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消防部门的勘验笔录中写明“排除外来飞火进入的可能”。事发现场,除三位受损车主的证言外,还有案外人的证词相印证,故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诉争车辆为自燃,并引燃、烧毁两侧车辆。
一审法院判决,由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购置损失28.8万元及登记手续费和保险费、鉴定费等。汽车生产厂家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之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夏利汽车的损坏程度小于帕萨特轿车,因此上诉人的“夏利车引燃帕萨特车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悉,法院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另外两辆受损汽车的损失。
律师李丞表示,所谓“优势证据规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方没有证据,而另一方有证据。不过,有证据一方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却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案件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做出有利于掌握证据一方的判决。
另一种情况是,双方都有证据,一方的证据效力比较大,而另一方的证据效力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可能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证据效力比较大的一方胜诉。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