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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3月28日,本报报道了“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一事,三位律师为股民维权引起市民热议。此后记者继续跟进,找到本市投资绿大地受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股民姜先生。“我一共买了86000股的绿大地,三个月亏损了120万元,我就是想通过诉讼拿回损失。”昨日,姜先生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讲述了他投资维权的整个经过。
股民声讨
买入86000股 仨月亏了120万
姜先生2007年开始炒股,现在退休在家,炒股是他平时最主要的事儿。和只是“玩玩”的股民不同,姜先生炒股既看公司业绩、经营情况,又会分析股票K线走势,时刻关注国家政策方向,算是半个行家。可是,行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绿大地就狠狠地“坑”了姜先生一把。
选股 半个行家竟然看走眼
“之前我买的股票是中国重工之类,收益最高时赚到80多万元。我喜欢关注装备类公司,买的股票也多以装备制造业为主。”说起为什么选绿大地,姜先生略显失望地说,“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我觉得受政策扶植行业,发展应该错不了。去年12月时,一些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也推荐这只股票,有的券商对绿大地的估值甚至调至60元。当时,我也在关注这只股票的K线图,无论从5日、10日线来看,都是上涨趋势,所以我就选择进仓。算上几次补仓,我在绿大地上投入的本金一共有280万元。”
被套 圈进去一辈子血汗钱
如果当初能预见绿大地有如此下场,姜先生怎么也不会将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都投进去。“当初选择绿大地,谁想到这股票还就一直绿下去了。”姜先生提起操作绿大地股票的过程,愤愤地说。
“我去年12月20日买入绿大地时,当时的价格应该是38元左右,我先买了4万股。21日绿大地再次下跌,我又补仓了2万股。谁知我刚买完这只股票,第二天公司说有重大事项停牌一天。转天23日绿大地就发布了董事长被捕的公告,该股当天一字跌停,24日又一个跌停。我眼看着自己的股票跌停,但是根本无法操作啊!今年2月份,我趁该股上涨至26元时,再次进行补仓。想将买入价调低,但根本无济于事。3月22日,绿大地‘绿’得我都怕了,只能以18.9元卖出。仅仅三个月,我在这只股上亏损了120万元,相当于一套房钱啊。”
姜先生随后解释道:“我目前账户里还留了100股绿大地,就是为了将来打官司时能作为证据,要是我把股票都卖了,公司赖账怎么办?”
愤怒 公司被查为何不停牌
提及诉讼初衷,姜先生掩饰不住愤怒:“像绿大地这种股票太特殊了!股民炒股赔钱我没有话说,但不能像绿大地这样忽悠我们。最让我气愤的是,绿大地在12月23日披露的公告中称,公司董事长的限售股份在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那为什么到23日才对外公布?而且,在限售股被冻结后,21日公司股票还可以交易,这不是明显给股民下套吗?”
“公司被调查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了,竟然还可以交易。到现在,公司还披露一些签订利好合同的公告,对调查进程只字未提,这样的公司为什么不停牌呢?”姜先生对此非常不解。
现状 很多股民不知如何维权
谈到和律师咨询诉讼的事情,姜先生的眉头才稍有舒展,语气略显缓和。“证券公司给我推荐了一位律师,然后我在网上查询到有些律师正在征集受损股民的诉讼,我就给他们打电话咨询了相关事宜。”
“像我这样的受损股民应该很多,可能有的股民比我损失更重,但是一些股民并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姜先生提起维权,显得有些着急,“每年都有3·15,但对股民权益的保障却少之又少,中国股民不是个小数目,真正到权益受损害时,哭都没地方哭啊。”
新闻纵深
股民维权咋这么难
目前在资本市场上,对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受损股民在维权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导致诉讼失败或诉讼结果不满意。相关律师指出,目前股民维权主要遭遇三大“拦路虎”。
股民维权成本高、时间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表示,首先,关于证券民事诉讼耗费时间较长,有的长达两三年甚至六年。“一些委托者禁不起漫长的等待,以至于更换地址也没有告诉代理律师,造成退返诉讼费较困难;另外,诉讼所需费用较高,一些中小股民通常因为无法承受而放弃。”
地方保护主义 陶雨生律师表示:“一些上市公司属于当地宝贵资源,也是税收大户,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避免,有些案子久拖不决就是因为如此。”
证据不充分导致诉讼结果不如意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表示,在投资者维权过程中,以下因素或将导致诉讼效果不尽如人意:首先是证据不够充分,这主要是因为投资者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之后较难弥补;其次是客观上取证有难度;此外,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不同,有时会因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影响审理结果。
证券民事赔偿亟待完善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表示,单个诉讼的案件受理机制、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的案件管辖机制、系统风险恣意扣除的自由裁量审判机制等,都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中的前置程序要求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具备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处分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所以将深交所处分决定作为起诉的必要条件不具可操作性,这就导致投资者对存在违规事实,且被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上市公司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只有尽快完善和理顺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才能调动广大证券投资者的维权热情,更好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