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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年过六旬的女业主在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故障。走下电梯后,自觉身体不适的女业主前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脑梗塞。随后,她将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厂家以及安装者一起告上法庭。然而,由于无法证明自己的病情系乘坐电梯所致,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9日13时许,家住河北区古北道某高层住宅的业主方女士乘坐电梯期间电梯出现故障。方女士表示,当时只有她一个人在电梯中,电梯运行到十二楼时,直接坠到六楼左右,她当即出现休克状态,无法行动。直到电梯缓慢滑到一楼时,保洁人员发现后才将她扶出梯外。之后,方女士前往天津第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她为此住院治疗长达31天。方女士认为,自己的病痛系由于安装和维修电梯者没能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三被告均难辞其咎,理应对自己做出赔偿。
而三位被告陈述的事实则和方女士有不小的出入。他们表示,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当天原告在电梯内发现操纵盘失灵后,先是按下警铃,随后又拿出手机拨打电话。电梯到达一层后,系自己走出电梯,并没有他人帮扶。另外,从拍摄的画面来看,电梯并没有出现坠梯事故,运行用时为1分40多秒,反而比正常的运行时间要长一些。其间,方女士始终神志清醒,并没有出现其自述的休克状态。电梯之所以出现故障,是由于当时小区处于刚入住阶段,装修的住户较多,很多人都在用电梯运输沙子等物,致使电梯元件蒙上灰尘,造成软故障自动缓慢下降,在“巡址”成功后很快恢复正常。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才界定为一般事故。方女士在电梯上的时间只有一分多钟,并不构成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女士当日在电梯上的时间确实只有不到两分钟。另外,她在2007年、2008年已患过两次脑梗塞。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电梯在运行中发生坠梯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自己患病与乘坐电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