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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妻和丈夫的父亲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丈夫父亲名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妻子发现该房屋和自己没有关系,一怒之下将前夫父子一起告上法庭。
晓雯和李强2000年5月结婚。2006年初,二人欲购买一套售价90万元的两室商品房。经协商,由晓雯和李强出资50万元,李强的父亲出资40万元。办理产权登记时,李父未经晓雯同意,私自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晓雯得知后,要求李父更改登记姓名。李父拒绝更改,经多次协商,李父承诺此房由晓雯夫妻独立居住。2010年初,晓雯和李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提出离婚。离婚诉讼中,晓雯得知自己并没有房屋所有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晓雯将李强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父的产权登记无效,并判令该房屋权属自己夫妻共同所有。
法庭上,李父辩称,房屋登记所有人是自己,晓雯是采用非法手段进住房屋,自己虽然同意共同使用,但并未同意共有房屋;该房屋晓雯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因此不同意晓雯的诉讼请求。
李强辩称,房子是自己父亲购买的。父亲购买房屋时,找自己借了50万元。因为自己曾向父亲及亲属借款未偿还,通过债权转移,将自己借与父亲的购房款便用于抵消以前的借款。李强称,这套房子是父亲出资购买的,晓雯在2009年8月强行入住该房屋;如果晓雯对该房产权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房管局提出行政诉讼。
庭审中,晓雯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内容为:李强出资50万元,李强父亲出资40万元,共同购买房屋,由晓雯夫妻居住,将来房屋按法律规定继承。晓雯称,李强出资50万元是在其于自己婚姻续存期间,李父出资40万元是赠予自己夫妻,因此夫妻二人对房屋应享有合法所有权。李父称该证明确是自己书写,但属于借款性质,不应视为对该房屋的出资,因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以李强父亲之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所有,但其为晓雯书写的证明中明确做出房屋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置业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是出资人共有。由于出资行为发生在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出资,李强对房屋共有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晓雯称房屋购房款中有40万元是由李强父亲赠与自己夫妻,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按照出资比例,李强父亲占有房屋所有权的45.66%,李强夫妻二人各占27.17%。晓雯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登记无效,于法无据。按照我国法律,房屋所有权经确认并生效后,产权人可按照相关程序对原产权登记办理变更手续。
据此,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强的父亲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晓雯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通讯员南暄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