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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杜琨)在去年11月,保监会发布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该通知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全国险企针对于此也在各自调整并适时推出相关活动。
据了解,关于此次针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理赔限额规定的调整内容,早在去年11月,中国保监会已正式下发《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文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负责起对新政的宣传和解释责任。
据了解,在此之前保监会规定的相关内容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之后,在2002年3月,保监会方面曾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当时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驱使、对被保险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
阳光人寿的保险专家指出,《通知》的下发和执行顺应了中国经济与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近十年来,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近五年,保险市场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行业保持年均24.2%的发展速度,未成年人身保险5万元限额明显已经不符合日益高涨的消费水平,及时作出调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具体到执行后的变动,新政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