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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房产信息、汽车销售、教学培训等各式垃圾信息,想必您也收到过不少,每个礼拜都要清理下手机短信收件箱。这些垃圾信息从何而来,网络又是否能屏蔽相关信息,让我们的个人手机不再成为各公司广告竞争的垃圾桶?同时,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将以诈骗罪论处。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解决这些问题,让很多法律人士非常关注。
现状 防不胜防
检索限制异地发送 垃圾短信乘虚而入
“多发便宜!”本市一家服装单位的负责人张女士如是说。该单位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了协议,每个月上万条的信息,每条仅收0.05元。
移动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冯女士介绍,移动关于集团短信和电话业务都有严格的监控制度,而集团内部也会自动审查,不会给诈骗短信可乘之机。联通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周女士也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垃圾短信的拦截制度——限制频率和检索关键字,一些垃圾信息会减量或自动加入黑名单。周女士表示,垃圾短信月初、月末比较多,它们趁运营商结账时,疯狂扫荡个人手机;而垃圾信息中加入“*”、“#”等特殊字符给检索带来了一定的不便;还有就是异地垃圾短信居多,因为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检索机制,对于异地垃圾短信检索能力有限。
说法 将被追责
泄露号码发送诈骗短信均被追责
大量事实证明,招工、招生、保险、销售、房地产中介等单位,最容易将他人的电话号码泄露。司法解释出台后,要追究发送诈骗信息者的刑事责任。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焕表示,泄露他人号码和发送诈骗短信,虽然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联系,但从刑法上看,这是两种行为。对于发送诈骗短信者的刑事处罚,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将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而大量出售他人电话号码,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短信一般由犯罪团伙通过设备大量群发。如何确定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呢?刑事辩护律师张彤对记者说,在发送5000条诈骗短信的犯罪过程中,既有主谋,也有操作设备人员,操作人员也可能有主次之分。在这种情况下,团伙的组织者和一般成员应该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团伙主要人员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而从犯应承担次要责任。而起的作用很小的团伙成员,有可能不被追责。
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周凯表示,从法条上分析,所谓5000条诈骗短信应该是指累计的数量。
中奖汇款类大多属诈骗短信
周凯表示,是否将短信定义为诈骗信息,首先要看该短信的性质和目的是否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定义诈骗短信,首先要看该短信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非法获取当事人钱财为目的。一般看来,中奖、汇款类短信大多属于诈骗短信。而对贷款、售房、交友类短信也需提高警惕。新报记者张家民见习记者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