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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宋先生拖欠柴油款不还,债主徐先生将宋先生租赁的大货车扣留。虽经派出所调解,徐先生还不放心仍扣车不放。记者昨天获悉,认定徐先生拿到欠条后仍旧扣车属于维权过度,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宋先生经济损失2400元。
宋先生诉称,去年年初,他从徐先生处赊购柴油9580元,后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去年8月13日,他在修理厂修理租赁的大货车时,徐先生不让他提车。他报警后,经民警调解,他给徐先生写了欠条,注明了还款时间。但随后,徐先生却反悔要求他立即付款,并继续扣留他的车。去年8月,他被徐先生起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徐先生将货车返还。宋先生认为,徐先生扣车给他造成重大经营损失,故起诉索赔1.2万元。
法庭上,徐先生辩称,对宋先生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他暂时扣留其车辆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赊购柴油款长达半年后,徐先生在无法索要欠款的情况下,自行采取措施扣压宋先生的车辆,并通过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徐先生拿到欠条后,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未到时,继续扣车已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酌定其应赔偿宋先生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400元。(记者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