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丽研)青年男子单某醉酒后驾车将人撞倒后逃离现场。伤者经救治无效身亡。前不久,此案在东丽区法院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赔偿死者儿子52万余元。
单某生于1985年,本市红桥区人,无正式职业。2010年8月6日晚11时许,单某醉酒后驾驶吉利小客车,沿东丽区登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韩酒楼附近时,将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刘某撞倒。醉酒的单某随后又撞击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夏利小客车。
事故发生后,单某驾车逃离了现场,当行驶至染化三厂附近时,所驾小客车又撞到了围墙上。后公安交管部门经过多方查找,将单某查获归案。被害人刘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上,单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凌宇律师事务所王效律师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中单某醉酒后驾车,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撞人后为躲避刑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单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刑事责任酌情减轻。“现在国家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日趋严厉,今年2月25日由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届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使未产生任何后果,都将属于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