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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盛哲
六旬老妪黄大娘骑自行车逆行并横穿马路,撞上汽车发生事故,身体多处受伤。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黄大娘和司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发当日傍晚,被告刘某驾驶私家汽车沿道路自北向南正常行驶,遇到出来“遛弯”的黄大娘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驶来并欲横穿道路。刘某躲闪不及,与黄大娘发生碰撞。后者当场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踝骨骨折,腿部及额头也有外伤。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住院治疗后,黄大娘将刘某及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营养、误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余元。在西青区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同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刘某按责任比例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合理损失应由侵害方按责赔偿。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承担50%。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支出为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7800元;同时,考虑其伤情、年龄及加强营养有利于身体恢复等因素,酌情认定营养费为1500元。此外,由于原告系退休职工,其主张的误工费也未提交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暂不支持。由于上述费用均在保险限额内,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述费用共计9300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