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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谣言更是很容易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有人形容,网络谣言是插上了翅膀的谣言。也有人认为,网络时代,信息失控,网络谣言常常以光速传播,尽管谣言的传播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很难量化,但是它对整个社会及公民生活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谣言虽有不同,但大致可分两类,“涉私谣言”和“涉公谣言”,涉公谣言即涉及公众利益、公众情感的谣言。对涉私谣言,现有应对方略与规则比较明确,谣言止于他人权利,在法律和舆论支持下,谣言传播者将面对现实风险。而处置“涉公谣言”情况则比较棘手。那么,对于编造散布谣言的人,法律该如何制裁?对于新型传播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政府应当如何管控谣言的传播?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请有关法律人士进行探讨。
★随着日本地震、海啸和核泄漏事故信息的传播,一段时间,中国大陆似乎出现“谣言症候群”——众多日本名人遇难,日本核武器试验引发地震,日本辐射外泄抢救失败、抢险人员全部死亡……其中造成较大轰动和实际影响的信息主要有两条:一是许多市民收到的一条手机短信,称“BBC报道,日本政府已经确认严重核泄漏,首批放射性尘埃将在下午4点到达……”二是和核辐射相关的海域污染信息、“碘盐防辐射”传说,在广大地区引发了食盐抢购潮。第一条消息出自菲律宾。当地从14日起流传一则手机短信称,日本地震造成的核辐射已传到菲律宾,菲律宾将会下放射性的“酸雨”,引发一些民众恐慌。菲律宾司法部长德·利马15日表示,已下令彻查散布“核辐射”虚假手机短信的始作俑者,编造谣言的人将被以“危害公共秩序”罪名起诉,受到法律制裁。第二条消息及其“抢盐现象”,似乎也有外部影响。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开展市场检查,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
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做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原来3月15日上午,有人用网名“渔翁”在网上散布有关近期日本地震引发核污染影响我国海域的谣言。接报后,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西湖分局巡特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确定网上散布谣言者为杭州一家电脑公司员工陈某。陈某交代:“他在网上聊天时看到了上述信息,未加思索便将该信息复制后转发给亲朋好友。”随后,该信息又被湖州网民在网上转发,引起了部分市民的恐慌。陈某承认自己违法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社会,并立即在网上发布澄清公告。根据陈某的违法事实,依法对陈某做出了行政处罚。
★据中新社报道,浙江温州泰顺县机关干部曾某因散布警民冲突谣言日前被警方刑拘。今年4月1日晚9时40分许,一网名为“千年和尚”的网友在温州703804网站论坛上就一个关于泰顺乡镇撤并的帖子跟帖声称“前几天,在泰顺县政府门前发生警察与群众冲突事件,几名群众被抓,其中一人被打成重伤,肾脏破裂、脊椎破裂、肋骨骨折,胸肺出血。”经泰顺警方调查,此帖纯属道听途说,并没有事实考证。当晚11时许,发帖人曾某在家中落网。经审讯,曾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曾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行政拘留4日处罚。
张皆娜(律师):散布谣言者将视其散布谣言内容和行为引起的危害性,面临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是否构成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现行法律对散布谣言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至于是不是构成犯罪,还要看其散布的内容。如果在散布谣言的同时,又煽动大家闹事,就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仅仅是散布谣言,没有其他的内容,这种情况下,还不一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做出有罪规定。如果散布谣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行为人将涉嫌构成诽谤罪;如果侵犯了企业的信用或者商品的信誉,会构成侵犯企业商品信誉罪;如果在散布谣言同时又煽动闹事,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综上,因谣言内容不同、其损害的权利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不同,可能构成的罪名也不同。
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对散布网络谣言行为的责任人的惩处已有明确规定,要有效防堵网络谣言,还需公、检、法机关依法履行举报、立案、取证、处罚、审判的程序,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谣言制造者与传播者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任国平(律师):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力度是遏制谣言散布的根本
谣言传播往往与关系公众利益的社会事件相伴,社会公众对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的获取和探究有极高的积极性和浓厚的兴趣,这是造成谣言广为传播的社会心理基础。网络时代,随着手机、互联网的普及,短信、网络社区、QQ、微博等现代通讯技术和传播手段的迅猛发展,谣言的发源、传播的范围和速度大幅度提升,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也不容小视。
管控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谣言传播,防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情绪和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政府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公开,从而确立政府信息的权威地位,不给谣言存在的生存空间。
当一个社会事件出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保持足够的敏感度,要充分了解社会公众首要希望获取和了解的信息是该社会事件是否会对自身利益存在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相关政府部门应确保在第一时间捕捉到谣言,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升政府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公众了解真相。相关专家的分析论证应当尽量严谨、不存在矛盾和漏洞,加大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辟谣。不给谣言制造者以可乘之机。
谣言往往具有时效特征,辟谣的及时性也是信息公开的挑战所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探索建立高效的民意征集、信息求证、查实和反馈机制。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民意征集平台,通过问卷或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采集民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迅速查实相关谣言,及时向主管部门或相关专家求证,主管部门及专家能及时做出符合实际的回应,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政府网站公示等多种有效方式反馈给公众,从而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的阻滞。
李红(律师):管控谣言需要相关部门合力,多管齐下解决问题
除了依靠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保障,更需要各行政、司法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多方合力解决谣言治理问题。
首先,建立网络、手机通信系统的监管协调机制,利用技术手段阻断谣言传播。
我国现有数量庞大的网站、博客、网络社区、个人主页等网络信息发布点,也存在大量手机短信发送平台,谣言的藏身之处及传播途径很多,阻截谣言通过网络、短信方式传播非常重要。建立遏制谣言传播的网络统一战线,需要工信部、公安部门等网络管理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网络及通信运营主体统一行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行动,通过网络追踪监控技术制定防堵措施,构筑网络谣言的防堵体系。
其次,政府部门协同专家加强日常辟谣宣传,提高公众辨识能力和水平,为切断谣言传播链打好群众基础。
谣言止于智者。防堵谣言传播,有效的方法是阻断谣言的传播链,关键在于提高公众辨识谣言的能力。一方面,需要在全社会加强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科学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自然科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人士针对经常出现的谣言收集整理,以科学分析和事实戳穿其破绽。通过编制知识手册、录制播放科教节目、开设专门网站,或是深入社区宣讲,将谣言产生、传播的经过及其危害和相应法律责任做出清晰的阐释,给社会公众以预防感染谣言的疫苗。比如针对近日各地出现的碘盐、海带等含碘产品抢购潮,卫生部即快速发出科学问答和声明。
当然,提高公权的公信力与透明度也是必要的。对不实信息,有效的应对即是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创造便于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条件,开放和多元的信息渠道具备强大的纠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