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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深圳4月13日电(胡谋 叶华)在昨日召开的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要求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除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外,还要求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同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暂行办法》规定,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暂行办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10年限制产权期限内,需要转让安居型商品房的实行
政府
收购制度。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