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4月12日
审理: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
点评:“酒是穿肠毒药”。切莫酒后寻衅滋事酿罪过。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3日电:一斤白酒下肚后,申某和唐某摇摇晃晃地走出酒馆,他们搭上孙师傅的出租车,大声嚷嚷着:“去碧水庄园。”孙师傅不想拉这两个酒鬼,但是见人已上了车,便硬着头皮拉这趟活儿。
申某和唐某上了孙师傅的车,不断地大声嚷嚷,坐在后座上的唐某还用脚使劲踢前面的座椅。当车开到响螺湾大道的碧水庄园附近时,申某忽然让孙师傅停车,他叫嚣着:“你多绕路了,想蒙人是吧?赔钱!”随后便撒起了酒疯,在车上乱拍乱喊,还含含糊糊地说:“你多绕道浪费我们这么长的时间,浪费我的青春,你得赔我青春损失费!”听着这些醉话,孙师傅哭笑不得,他催促申、唐二人快点下车。没想到,申某竟然掏出一把小刀顶在孙师傅的腰间,威胁他交出身上的现金,而唐某又一把揪住孙师傅的衣领狠劲掐他的脖子。孙师傅在胁迫下,把身上的400块钱和手机都给了申、唐二人,然后驾车离开。孙师傅驾车到海门大桥附近时,看到正在巡逻的民警便报了警。民警回到案发地点,看到申某和唐某东倒西歪地坐在地上,便将他们带回派出所。
酒醒后,申某和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鉴于申、唐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证据证明他们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申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见习记者刘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