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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大批作家状告百度侵权,看来无偿盗用他人作品来赚钱,于法、于理是越来越吃不开了。
去年12月26日,忽接北京一位先生来电话,自称是光明日报社《新天地》杂志社的:“最近转发了您一篇文章,从有关方面问来电话打给您,请示知您的身份证号码及地址,以便寄稿费。”这有点像天上掉馅饼。一周后,果然寄来90元钱。这件事提高了我的“产权觉悟”。遂猛然想起,同样是《光明日报》办的某报,2009年11月5日5版以《冬天里盛开的一朵菊花》为题,转载了我发在天津报纸上的《傅冬菊二三事》一文,至今已一年多,无声无息。《新天地》打开了我的新天地。闲来无事,和《光明日报》驻津同事谈及此事,这位热心人立即给某报打电话查询,三个多月过去了,迄今毫无回音。这件事,颇像小品《卖拐》里范伟的名言:“同是一家子人,怎么境界就这么不一样呢?”
我们一方面认同“依法治国”,深知保护知识产权,人们才能呕心沥血搞创作,才有科学文化的大发展;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却或作慷慨状不予计较,或慷他人之慨肆意侵权。这是“落落大方”的潇洒呢,还是“18世纪”的积习呢?如今,我国出版界习于靠盗版、翻印发财的老板们,在知识侵权上过去屡屡被老外、现在屡屡被国人抓住证据,兵临城下,这也是时代的一种足音吧?
春节饭局上听到一位朋友、原中央电台高级翻译尹元耀先生谈到,二十多年前他给香港商务印书馆编了一本大辞典,之后该馆每年给他寄来版税20万港元。他说,内地有一位同样也是编辞典的老先生,已去世多年,但,香港商务印书馆照样每年寄予不菲的版税。前面所谈,是一家报刊两个子报的两个境界;那么现在则是中国的内地与香港,在对待知识产权上,难道也是“一家人却俩境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