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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4月18日电今天下午,记者在青海省发改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措施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能采取。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没有这一权限。所以,这次实施价格干预,是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青海省临时价格干预的时间是从2011年4月19日至7月19日。实施干预的商品为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且能依法有效实施干预的生活必需品。具体商品由各州、地、市根据当地消费特点、价格水平和市场规律研究确定。在实施价格干预期间,当全省价格总水平涨幅明显回落时,由省政府公告解除临时干预措施,各地不得自行解除干预措施。
至于采取什么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方式,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说道: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可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采取哪种干预方式,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经营特点,研究确定不同的干预方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据介绍,今年以来,青海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由于青海大多数消费品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输入型通胀压力大;加之自身调控能力弱,流通环节对推动价格上涨影响偏重,价格过快上涨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此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青海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青海省委、省政府保障民生的决心,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陈沸宇 朵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