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明确规定主管部门,是为了合理调整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明确责任,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市自1994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践证明,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督促各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规定》,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因此,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