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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49期)
第十一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应当对其驾驶资格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不得录用;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建立机动车行驶安全信息档案,定期对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以道路运输为经营手段的社会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担负着超出普通单位以外的、极为重要的责任与义务。本条款中涉及的“录用的驾驶人”包括在该单位工作、或临时雇用、或属于承包关系的本市和外地驾驶人。“机动车行驶安全信息档案”既包括公安部要求的重点机动车档案,也包括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及单位掌握的驾驶该机动车违反运输和安全规定的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应当服从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接受单位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本条明确规定了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应当服从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接受单位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专职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分满6分不满12分、或者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驾驶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组织的培训,学习时间共10课时,分3个工作日完成。社会单位对专职驾驶人员以外的驾驶人、车主及其他交通参与者负有交通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但不承担其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造成单位超出控制指标的责任。(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