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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中国证监会对南京市一名投资者周某因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7年10月11日,作为实际控制人,周某开始利用本人及“周XX”、“李X”、“南京XX”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欣达)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达已发行股份的5.15%,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周某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信息披露行为,但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故中国证监会做出上述处罚。周某申辩自己所持股份没有卖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减免罚款。中国证监会认为,周某投资行为是否盈亏不影响处罚决定。(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