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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武清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0年4月28日1时30分许,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一个体超市,乘无人之机,采取砸、掰卷帘门等手段,欲进入该超市盗窃财物,被林某发现后,被告人吴某为抗拒抓捕,用随手从地上拿起的砖块抡打林某,被林某控制住后,林某之妻赶到,后被告人吴某又挣脱欲逃,并用砖块抡打林某夫妇,后被告人吴某被接到报警并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法医鉴定,林某被打致头皮损伤、右上臂及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其妻被打致鼻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间的盗窃小卖部和超市2900余元及云烟2条、白沙烟2条、红河烟2条的犯罪事实。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吴某一次性赔偿林某夫妇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同时,林某夫妇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因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且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