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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吴雨、苏雪燕)银监会3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称,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指导意见称,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银监会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与此同时,银监会优化了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银监会还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银监会表示,新资本监管标准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