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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场边检站近日获悉,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部分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已于2009年6月3日在北京签署,并将于2011年5月18日生效。根据此协定,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并停留不超过30日,且入境目的如下所述,免办签证:1、正式访问(包括双边访问、参加会议或研讨会、商务或贸易洽谈、账目(帐户)审计、投资目的、企业创建、签署条约);2、度假旅游;3、探亲;4、其他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同意之目的。
若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各一方入境并停留超过30日,或其入境目的不在上述入境目的范围内,则该公民在缔约各一方入境时须办理签证。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外交和(或)领事机构人员在任职期间在缔约另一方入境或停留,免办签证;其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和对于中方而言18岁以下未婚子女或对于马方而言21岁以下未婚子女)在其任职期间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免办签证。缔约一方持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外交和(或)领事机构人员(即使不在任职期间)及其直系亲属,在另一方境内参加国际组织或政府召开的会议期间,免办签证。
缔约一方保留拒绝其可能认为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任何公民入境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权利。(通讯员冯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