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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近日出台《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规定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土地使用、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单身职工的住房问题。
记者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渠道,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济南市规定,在土地使用方面,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再缴纳用地差价。
在资金支持方面,济南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同时,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根据“只租不售”的原则,分配时主要定向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租住标准为:符合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只能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
据介绍,济南市将对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强化监管,对出现超标准建设、借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违规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记者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