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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母女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约定房屋以带装修的现状出售,而待二人收房时却发现房子已“面目全非”,墙面、门窗、暖气等处均遭到破坏或拆除。买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卖方给付买方违约金5.9万元。
2010年6月5日,林某母女俩同市民秦某夫妇及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林某母女购买秦某夫妇所有的坐落于河东区万新村的一套房屋。同年7月23日,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了正式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8月20日,该房屋产权证办结。据林某母女称,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地产是以现状售予乙方”,《评估报告书》中对房屋现状的记载为:房屋装修:卧室、厨台、卫生间为木门,阳台塑钢窗,设施设备中记载为通上水、通下水、通暖气、一户一表、数字电视、宽带网。而林某母女于2010年8月31日到该房屋处时,发现房屋的室内照明设施、数字电视线路及墙面等均遭不同程度损坏,室内门窗、暖气等已被卖方拆除,不符合交房标准。居间合同还约定,秦某夫妇在交付房屋时,应付清物业交验前产生的一切有关该房屋的杂费,实际上该房屋尚欠暖气费6000余元。为此,林某母女拒绝接收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夫妇立即将房屋恢复原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的义务;支付违约金6.7万余元;返还个人所得税的税票、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票。
被告秦某夫妇当庭认可将部分设施拆除,又称其已将拆走的门、窗、暖气等恢复原状。诉讼期间,经法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内的主要状态为:两间居室门及双层窗已重新安装,但大居室里层塑钢窗有一扇玻璃缺失,暖气、厕所门、阳台门已重新安装,但阳台门玻璃非原有的磨砂玻璃而变更为普通玻璃,屋内的五盏顶灯及两个壁灯均被卸走,勘验时被告将三盏顶灯拿回房屋内,但并未安装,房屋内空气开关罩盒面板缺失,电源线插座面板缺失两个。两个居室内里侧塑钢窗重新安装时只进行了抹灰,房屋内多处有悬挂电器、物品的钉子或钉子孔洞,两个居室内还有空调孔及窗帘杆孔洞,此外墙上还有粘贴物品的双面胶痕迹,涉诉房屋外数字电视线路主线与入户线未连接。水表、电表等设施尚未变更到二原告名下。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二被告已取得了购房款,应当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交付房屋的具体状况,原、被告在该居间买卖协议中虽约定涉诉房屋以现状售予原告,但对于现状的具体情况并无约定。评估机构对涉诉房屋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判定涉诉房屋现状的依据,对于评估报告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则应当按照通常标准判断。综合考量,法院判令二被告将涉诉房屋以现场勘验时的状态交付二原告;二被告在交付上述房屋时,连带给付二原告500元,上述房屋内毁损、缺失或与原状不符的设施由二原告负责恢复原状;二被告将上述房屋外数字电视线路总线与入户线接通;二被告应将截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水费、电费、供热费等向有关部门交纳完毕,同时将水卡等物品给付原告;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水、电等设施过户手续并给付二原告违约金5.9万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琪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