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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西青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试行)》(津西党发[2011]23号)要求设立。
第三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5%安排人才发展资金。
(二)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募。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般以项目资助的方式使用,主要用于《西青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项目资助。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每年10月底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下一年度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指南,明确资助的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等。
(二)申请资助项目的单位按照资助指南提交资助项目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资助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年度资助项目计划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资助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资助计划。
第七条 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资助的项目,在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政策,对资助经费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具体资助金额和资助方式建议,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非一次性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审批后划拨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资助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才所在单位)和受资助单位(或受资助人才)签订《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四)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划拨经费给项目实施单位,并将划拨结果及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单位应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的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青人事[200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