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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家住河东区的庄女士认为家装公司违反当初约定,不但使用的装饰建材未经她验收认可,甚至还有“以次充好”之嫌。日前,庄女士将家装公司告上法庭,经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家装公司违约,判决其返还部分工程款并将已施工部分恢复原状。
2010年9月,庄女士与某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工程款为21000元。但施工还未过半,庄女士就怀疑家装公司私下用便宜的管材以次充好,经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的水、电、暖、下水工程质量也不理想。庄女士将家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装修合同,拆除未完工的上述工程并恢复原状;家装公司赔偿工程延误违约金6000元和房主已交付的2010-2011年度采暖费800余元,退回已预付的工程款12000余元。
法院庭审中,庄女士称双方曾约定,家装公司购买的材料要经过她验收后方可安装,但家装公司并未这样做,反而在下水管等部位中把最早约定的优质管材换成“次品”。对此,被告方辩称已经按照合同施工,庄女士家中的水、电、暖、下水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其提出“全部拆除”和“解除合同”的请求本身也构成违约。
法院调取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家装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到施工现场前应通知甲方(雇主),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后由甲方书面确认。”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建材未有原告书面确认,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过原告确认,故应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已交付的工程款返还,其中扣除被告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款。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在先,故原告对被告施工不予认可并要求拆除相关工程恢复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延误工期情况下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其要求被告赔偿采暖费也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装修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家装公司返还庄女士装修款10500元,并将其施工的水、电、暖、下水工程拆除及恢复原状。(通讯员刘辰王琪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