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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张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为3178元的拉杆箱,在商家出示的说明书上,注明该箱子为黑色纯牛皮材料制造。回家后,张某拿出说明书与原物对照,怀疑拉杆箱大部分并非是纯牛皮。随后,张某带着箱子到皮革工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拉杆箱只有正面是牛皮,其余部位全是人造革,并支出检测费300元。之后,张某将该购物广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并承担检测费300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购物广场退还原告张某货款3178元,并额外赔偿3178元及检测费3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经营者主张“双倍赔偿”。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张某可以据此主张“双倍赔偿”及其他相关费用。
首先,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享有知情权,而经营者对于售出的商品负有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购物广场应当据实告知张某所购买拉杆箱的真实材料构成。如果以商品说明书的形式表明该拉杆箱的材料为纯牛皮,则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购物广场向张某出售的拉杆箱的说明书上注明材料为牛皮,而经鉴定,所售皮箱大部分是人造革,据此可以认定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其说明书中的质量状况存在巨大的差异,购物广场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构成对张某的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张某进行商品价款的双倍赔偿。
再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商品的检测费用。在本案中,购物广场所售的商品检测结果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标准,存在欺诈行为,按照《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其承担检测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照商品的价款对于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并支付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的费用。笔者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如果购买到的商品真实质量同商家宣称或者说明书标注的不符,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来向商家索赔。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部分条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