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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于女士和李先生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7月,于女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汽车撞到了高速公路护栏,后夫妻俩一同死亡。交管部门事后勘查认定,于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于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后有较大数额的共同财产。李先生的父母遂起诉于女士的父母,要求对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纠缠于亲情与法律中,遗产与赔偿,应该如何了断?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同斌
侵权,夫妻之间等同普通人关系
首先,尽管于女士和李先生生前是夫妻,财产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夫妻之间的侵权与普通关系人之间的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同的,并无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夫妻身份与财产属性并不影响人身侵权赔偿。
本案中,于女士和李先生在意外事件中同时死亡,婚姻关系结束。二人生前留有遗产,相关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而在事故责任上,于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不负事故责任。所以,李先生的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基于于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要求于女士的父母作为赔偿义务人在继承于女士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
夫妻关系破灭,财产所有权人变更
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也要受侵权法的规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有疑问的是损害赔偿金如何兑现,如何执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没有生效财产约定的话,即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这就意味着作为加害人的夫或妻没有自己独立的个人财产,无法支付赔偿金;而作为受害人的夫或妻所取得的赔偿金是否也属于婚后取得,而要将这部分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因此,虽然法律并不否定夫妻之间的婚内赔偿请求权,但实践中不太容易操作。
死亡是法律事件,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因交通事故夫妻同时死亡,导致夫妻关系破灭,财产所有权也必将发生变动。这个变动首先表现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其次表现为夫或妻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夫或妻各自的遗产。当夫妻共有财产瓦解时,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其已经能够独立支配原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以此作为承担债务的限额。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行为人死亡,其继承人因继承了遗产,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刘晓纯
死亡妻子具备承担民事侵权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夫和妻因婚姻而导致部分或全部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法定的和约定的个人财产除外),但是他们仍为独立的自然人,其各自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间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范围,但也未对其他情形是否适用于夫妻之间进行禁止性规定。一般夫妻侵权案件判决,应当等到当事人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之后才能实际执行。而本案夫妻一同死亡的特殊性,也为这种分割提供了另一种残酷的可能。本案中由于妻子的过错导致了丈夫的死亡后果,且夫妻双方均已死亡导致了双方的配偶法律关系不再存在,故于女士具备了向李先生承担民事侵权的条件。鉴于于女士的死亡,其遗产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李先生的继承人履行赔偿义务。